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时间:2018-02-20 14:48:27 范文大全 我要投稿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安师大附幼: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及《芜湖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芜政〔201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对象

200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身体健康的幼儿。其中:小班为2008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幼儿;中班为2007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幼儿;大班为200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幼儿。

二、招生时间

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至30日(各幼儿园亦可在此期间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并对外公布)。7月1日至7月4日发放新生入园通知单。幼儿园应根据学龄前幼儿生理和心理特征,做好新生入园的准备工作,努力消除幼儿对幼儿园环境的陌生感。8月23日前,幼儿园要安排教师对新生进行家庭联系或走访,填写《家园联系册》。8月25日至28日进行新生入园适应性训练,确保幼儿顺利进入幼儿园生活。

三、班级学额

幼儿园班级学额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标准。即: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不得随意扩大班级学额。

四、报名办法

由家长带领适龄幼儿持户口及幼儿体检接种卡到幼儿园报名、登记。报名时幼儿园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对幼儿进行测试或变相测试。

五、招生要求

1、各县区教育局要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指导辖区内的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各幼儿园要做好招生的宣传和协调工作。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芜湖市普惠性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制定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细则,确定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名单,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适龄儿童入园前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

4、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核定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芜价行费〔2009〕65号)等文件规定,我市幼儿园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向幼儿提供伙食的`,可代收伙食费。除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在正常的开园时间(工作日7∶30~16∶30)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培养专长为由,变相办班收费。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支教费等。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按幼儿园类别由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普惠性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许可制度,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的原则确定。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5、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要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安徽省教育厅教基〔2009〕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须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招生,否则为非法办学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招生的,由县区政府牵头,综治、公安、教育、工商、民政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六、具体招生工作日程

1、6月1日-10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实施细则,开展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2、6月11日-20日确定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宣传。

3、6月21日-7月4日幼儿园招生。

4、8月23日前,教师对新生进行家庭联系或走访。

5、8月25日-28日新生入园适应性训练。

【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相关文章:

1.学校安全工作意见

2.财务工作意见

3.学校卫生工作意见

4.财务工作意见

5.安全保卫工作意见

6.农村党建工作意见

7.幼儿园开学招生通知

8.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