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检查报告

时间:2018-03-04 09:08:36 范文大全 我要投稿

财务工作检查报告

财务工作检查报告

一、指导思想

财务工作检查报告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发挥财政监督职能,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检查对象和项目

(一)检查对象: 15个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预算单位。

(二)检查项目:

1、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主要检查部门预算编制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是否有充分依据及理论基数,有无代编预算的盲目性;对有财政收入的编制单位,重点检查是否按国家规定做到应收尽收,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预算收入的现象,有无截留、占用预算收入;检查各单位在执行预算、使用预算经费时,是否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预算和财务制度,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有无乱挪乱支现象,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资金使用效益如何。

2、财政非税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是否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是否将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是否瞒报非税收入、转移资金、擅自设立非税资金账户和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是否不按规定使用非税资金等。

3、政府采购情况。主要检查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否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有无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有无将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除财政预算内、外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集中到采购专户调付,是否以没有资金来源为借口,私下与供应商签订假垫支协议,或谎称上级有关部门有指定的供应商,借口回避政府采购。

4、会计信息质量。主要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各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正确核算;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会计制度,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有任职资格等。

5、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固定资产购置、新建、处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36号令)和《竹溪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购建固定资产是否纳入了部门预算,是否存在无预算擅自购建的;处置及报废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程序办理,其转让变卖收入是否缴入国库;是否有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和贪污、私分情况等。

6、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各乡镇财经所预算内、外收入状况,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年度财务收支、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状况及债权债务变动和货币资产的真实情况。

三、时间安排和组织方式

财政财务检查所属年度为2007年,根据检查的需要也可追究到以前年度。检查时间从2008年6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从县监察局、县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程序,深入被查单位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袁劲松任组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全县财政财务工作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密切配合协调。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财政财务检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负总责,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财经法规,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提供会计资料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检查工作。

(三)严肃检查纪律。检查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发现问题、剖析问题,提供真实的'财政财务检查报告。检查期间,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的吃请、礼金或有价证券。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四)强化成果运用。对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违规的,按照财政管理“一票否决”的相关规定,纳入《乡镇财政改革与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评;县直单位违规的,扣减相关预算经费或项目经费,并将检查的相关数据作为下年度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同时,对财政财务管理和财政四项改革执行规范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财政财务管理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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