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8-03-04 09:40:25 范文大全 我要投稿

财务人员工作细则

财务人员工作细则

为了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各处室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财产的使用效率,确保机关经费预算收支平衡,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财务人员工作细则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的原则。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节支挖潜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机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计划开支,专款专用。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运用和安排资金,各项费用指标控制在年度预算内。

(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对局机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编制财务预决算,加强预算资金核算、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及时完成上级财政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严格控制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各处室发生的费用支出,应由经办人签字,本处室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方可报销。局机关发生的费用,500元以内(含500元)由综合处处长签批,500元以上由主管财务的局长审批。

四、行政经费的管理内容

(一)人员经费的管理

对编制内的机关职工工资,各项补贴、津贴等,根据财政结算中心提供的职工集中支付工资表打印发送工资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提取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用经费的管理

1、办公费

(1)按财政局部门预算核定的指标进行管理。由综合处统一到政府定点采购商店购置,按需发放到各业务处室。

(2)工人等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年限、配备标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手套、毛巾、肥皂等低值易耗品,由综合处定期发放。

(3)报刊、杂志费用的支出,领导及各处室订阅的报刊,由综合处统筹核定。

2、邮电费

(1)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干部因工作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安装住宅电话,话费按标准包干发给个人。

(2)领导手机话费按省市纪检委文件规定执行。

(3)各业务处室不开设直拨长途电话,如工作需要拨打长途电话的到综合处登记拨打。严禁拨打与工作无关的长途电话及信息服务电话,有此情况发生,视情节予以处理。

3、车辆消耗费

(1)根据市财政局核拨的车修车油经费,由综合处统一进行管理。

(2)车修车油具体费用支出项目:汽车小修、车油、汽车配件、养路费、道桥费、过桥费、停车费、入门证、检车费、工本费、汽车保险费及与车辆相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3)需要大、中修的车辆,必须到市直机关车辆技术鉴定站鉴定,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修车费用由市财政局予以支付,本车司机负责出厂检查验收。

(4)未经市财政审批的大、中修车费,财务部门不予核报。

4、差旅费

(1)严格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凡因公出省的须持有关上级主管机关的通知,经分管局长和主管财务局长审批。

(2)社会团体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研讨、考试、讲学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不予报销。

(3)公出人员仅限报销单位所在地至目的地的'直接费用,绕行和游览费用不予报销。从严控制公出人员乘坐飞机,有直达火车的一律乘火车,确因任务紧急的或路途较远,经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4)各级干部医疗疗养须经市医疗部门审批;健康疗养按局党委、人事部门计划,就近就地或在毗邻地区疗养;确需到外地疗养的,须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往返途中自行改变路线,借机旅游的费用不予报销。

(5)因公出差,应按实际需要借款,返回后要在一星期内结清账目,逾期不结的,财务部门可采取有关必要措施强制结清账目。

(6)公出期间的公杂费、空房费、考察费、资料费、招待费等不予报销。

(7)公出宿费标准。正副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省内公出宿费限额45元/天;省外公出宿费限额为:一般地区60元/天、特殊地区80元/天。其他工作人员省内公出宿费限额30元/天;省外公出宿费限额为:一般地区40元/天、特殊地区60元/天。

(8)公出期间伙食补贴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天,特殊地区20元/天。连续乘车超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贴。

(9)公出期间市内交通费标准为: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殊地区5元/天,其他地区3元/天。

5、设备购置费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并按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实行集中、统一、定点采购。购置小型设备需经综合处处长签批;购置大、中型设备,需经主管领导签批,由财务部门按程序申请专项经费,专项经费核批后,方可购置。

6、包烧费

职工住宅包烧费,单位负担90%,个人负担10%。超过职务规定标准面积的包烧费全部由个人支付。包烧费支付时间由市财政局将包烧费核拨给财务部门之日起至本年度12月止。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逐月从在职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并于每年的7月份发放职工个人公积金存储情况明细表。职工调出本单位,公积金随之转入新单位,职工退休,个人扣缴和单位补助的公积金款连本带利一次性支付给职工。

(四)职工医疗保险费管理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医疗保险费明细表列支和代扣医疗保险费。

(五)专项经费的管理

专项经费的支出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

(六)资产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清查制度。

2、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移交、接受、划转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划转、撤并资产,要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七)其他资金管理

1、加强其他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2、对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给政策不给钱的各类奖励办法、通知等,财务部门严格控制。

3、招待费支出按纪检委规定执行,严格控制招待人数、次数、标准,提倡勤俭节约。

五、其他

(一)各级领导要支持财务人员工作,关心爱护财务人员成长,保证财务人员的定期学习时间。

(二)从事财务工作人员应具备财会大专以上学历及会计从业资格,具备熟练操作微机的能力。

(三)财务人员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四)财务人员有权制止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

(五)财务人员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提出必要的合理化建议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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