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时间:2021-08-04 16:54:55 初中生作文 我要投稿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通用13篇)

  当细细品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对人生或者事物一定产生了许多感想,记录下来很重要哦,一起来写一篇读后感吧。那要怎么写好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欢迎大家分享。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通用13篇)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1

  这两天在家里读冯 耶林的著作《为权利而斗争》,联系身边之事感触颇深。很惭愧,自己在渡过了在法学院的第一个学期之后才刚刚看完这本法律启蒙书。这本书的确值得在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被广泛的推荐,因为我们太过于缺少权利意识,以至于在自己权利遭到侵犯时毫无触动,或有所触动但胆小怕事而不敢有所回应,甚至于根本不知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我们有必要好好补补权利这一课。

  所谓权利,即是人权,基本人权和公民权,身边有些人对这些权利并不关心,因为他们认为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国家,法定权利也会被随意侵犯,因此没有必要认真对待。但是不要忘了,权利是斗争来的,从理念上的人权到法定的人权,再到实际享有的权利,每一步都有斗争和鲜血,如奴隶制,黑奴制的废除。因此,即使有了法定权利,你不去争取权利依然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之中,法律是写着权利的纸,但其功能也仅限于一张纸。虽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然而就像耶林在著作中所写的一样,“维护权利是人对自身的义务。”既是义务便不可以轻易放弃。没有为权利的斗争,面对侵害忍气吞声,权利的范围必将越来越小,到头来害的还是自己。

  我们的社会有某种厌诉情绪,认为打官司,诉讼是件不光彩的事,这当然有相当的历史原因,但请不要忘了,就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抑或是见义勇为(维护他人权利)一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样光明磊落,无可厚非。因为上述行为同样是为了维护整个国家国民的权利而作的斗争。

  也许又有人会说,在个人权利被国家公权力侵犯时,个人的力量无法与公权力较量,因此忍气吞声是无奈,也是明智的选择。不错,个人权利的确无法与公权力相提并论,但13亿国民的个人权利变绝对强于公权力。个人权利被侵犯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便是公权力缺少监督与制约,而监督权正是公民权的一部分(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我们很可能走入自身权利遭到公权力侵犯,而又因胆小,怕麻烦而放弃了自己监督,举报,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公权力在缺少制约的情况下更加强权,结果导致了自己权利被进一步侵犯的怪圈之中。而跳出怪圈的方式只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伸张自己的权利。 “主权在民”的理论不是摆设,公权力来自人民,人民赋予公权力的目的是保障他们的权利,维护社会公正。这才是政府存在的最终目的,所有一切都服务于此。美国的强大在于其民主,而美国的民主并不源于其强大。

  最后奉劝大家一句,在别人陷于危难之际站出来的人,才会在自己危难时得到别人的帮助。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2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歧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反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遇到不公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捍卫法律!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都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须去主张,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3

  作为一名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生,我很骄傲生活在这样的时代,之前的法学家们用他们的想象与创造,构建了一个现在如此完美的世界法律体系。他们留下的著作,无不让我们这些后人大饱眼福,从他们的字里行间,我解读到的不只是他们对法律的理解,还有他们高瞻远瞩的眼光。在读过权利与斗争之后,我有了许多自己的理解和想法。

  在书中耶林先生讲述,法权像一个双面的雅努斯头,对一些人只展现这一面,对另一些人仅展现那一面。既存利益者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和保持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统治地位,给法律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司法人员并不是在一定意义上享有主张自己解释法律的权利,他们有时也被统治阶级用做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

  新法在主张其代表阶级利益的同时,也在替代着旧法,甚至与旧法发生冲突。新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在向旧法所维护的阶级利益者而斗争。新法只有不断的与旧法斗争,其代表的利益才能实现。近代资产阶级与封建王权和教皇代表之间的斗争与妥协,慢慢的促进着欧洲法律制度完善,也只有通过这种斗争的方式,才能实现人民的利益。

  书中的夏洛克主张个人权利而呼唤法律,进而涉及到了威尼斯的法律,因此我们很多人不认同的这个人物便也成了威风凛凛的男子汉。由此可以看出,那个时代的人民还是很注重自己的权利的,但苦于封建势力的压迫,促使着他们止住自己那颗为权利而斗争的心。

  斗争是法权的事业,就像劳作对于财产那样。一切法权都由斗争获得,每一项法律规则都必定是由对抗他的人手中夺取的。国家因为一平方公里的领土不惜耗费财力军力国力与侵略者相抗争,难道国家是为了这些不毛之地吗?显然不是,而是为了国家的尊严和主权。那相对于公民来说为何不应一亩田地而抗争呢?从权利的立场来看,两者应同等受到尊重。因为权利放手权利人去选择,是愿提出自己的权利还是搁置自己的权利于不顾呢?显然权利人愿意提出自己的权利,但是生活在那个时代的人们不敢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不该归结于他们的胆怯,而是因为他们力量的弱小和自身的卑微。

  耶林先生告诉我们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人没有了权利,就如同沦为了动物,主张权利是道德的自我维护义务。不要认为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法律的产生必定会经历一个痛苦的阶段,那段时间它最弱小,就像刚分娩出母体的孩子那样,但是法律是顽强的,它只要熬过了最困难的那段时期,它就会像一把无情的锋刃,直逼贪婪的统治者的心脏。

  由耶林书中的农民领土问题,我不由得想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农民起义,因为统治者的荒谬无理和残暴统治严重侵害了农民阶级的利益,他们没有办法,为了自己的权利,为了自己能平等的享有权利,他们揭竿而起,群集响应。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虽然个人力量小,但是无数被统治者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民将力量汇集在一起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现在的法律制度很健全,我们不是生活在一个封建王朝时期,现在的社会没有战争与干戈,人人生来平等。所以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不要害怕,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因为法律的背后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共同意志,以法律作为后盾的权力是最强大最不可战胜的!

  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希望这本书让更多人看到,在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同时又可以促进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备,让中国的法制体系为各国所借鉴和模仿,让中国法制体系屹立于世界法制体系的顶端,让中国法学思想成为世界法学思想之林!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4

  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

  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5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为了营造一个更有利于大多数人生存的社会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而这种斗争的勇气需要道德的力量的支持。“一个在私权的低层领域中没有勇气进行公正斗争的民族,也没有勇气在关涉国家和国家的权利时进行斗争”,所以“维护私人生活中的是非感,是政治教育的最重要的任务,因为今后将决定国家命运的整体力量最终从中产生。”

  国家、制定法应该维护这种是非感!当时德国的法律缺陷成为耶林继续演讲的话题,他通过古罗马法的例子向我们说明了: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我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但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对既统一又矛盾的分类,程序法使实体法得以实施,但是有时候为了保证程序法的实施必须要放弃实体法,这是唯一最好的选择。当然我们说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并不是对这些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言,而是把法律本身出现的不公平、不公正、或者说是片面的东西去掉!按照马克思法学的理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法律应该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所以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故我国的法律就应该不断的改善进而不断的完善,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大众。否则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就是有害于或者保守的说是不利于人民的法律。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6

  在这本书中作者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为了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而在整个阅读的过程中,你可以感受到作者对权利本身的意义所怀有的特殊的感情,在他甚至是每个国民那里,为权利而斗争就像是对人格和尊严的英雄式的捍卫,在特定的语境中,即使付出无法估量的代价也应是在所不惜的,正如书中所谈到的:一个国家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绝对不会等闲视之的,国民将会拿起武器去为之斗争,因为他们知道这一英里不仅代表一个人手里一英里的价值,而是国家的名誉和独立。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信念的价值在于主张自己正当的权利,是维护人格、名誉、法感情所必须的,也是实现法所必须的。

  当公民的权利索道不法行为的侵害,对于这样一种恣意的行为本身来说,就是对发理念的对抗。正如公民对五的所有权被人所侵害或剥夺时,就是通过否认所有权,同时否认所有权理念本身,进而否认公民人格的根本生存条件。

  作者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个有重大意义的命题上,进行了一些实质上的证明:1、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2、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3、主张权利对国民有重要性。他沿着为权利而斗争之个人动机的各个阶段追寻斗争的足迹:私法领域上的个人,公法或国家机关层面上的社会秩序要求,全民族的利益与生存,从小到大、从具体至抽象,让国民切身地从较低或浅层的眼光中分析开来,产生共鸣感之后,进而引导去理解作为社会中的国民不应对权利产生漠视,相反的是要不断地斗争,只有不断地斗争才能让法走得更远,这也是社会秩序稳定与民族生存的关键。

  事实上,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那样: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方法,完全放弃权力,就是精神上的自杀。所有为权利而斗争,事实上就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存条件,更是将为权利而斗争的境界从每个人的具体利益保护提升至精神生活的层面中去。

  因为只有是一个处于社会中的人,必然地就要处于一种权利状态(按照天赋人权思想,自然法则,人是生出来就拥有了一些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无法置身事外)对于这样的权利状态,我们将面临的就是选择,此时,你将作出如何的选择就意味着你对于权利表明态度,事实上在法律层面沉默也是一种选择,当然你还可以选择斗争!

  在作者那里,他认为权利被侵害将会以精神上的痛和身体上的痛苦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不管谁先谁后,这两种痛苦是无法通过时间来冲淡的,因为当你对权利被侵害后选择漠视或是沉默对待,你就会因为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后给与了这样的痛苦状态一个长时间的存续时期。但是作者在论述为权利而斗争这个命题是时候,采取了一个“温和式”的分析方向,首先将读者引入一个情景当中去,只有结合你自己的心理状态与面临选择是会如何表明态度这些因素,去深刻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意义,在整个引导你的过程中,作者无论是通过心理的暗示亦或是正面的昭示,事实上,在最后你只有一个路径选择,那就是:为权利而斗争,否则无路可走。

  所以在阅读书籍后,我不得不佩服作者一起机智和严密的逻辑思维,他没有用一个权威式的论调让去接受他的这个观点,相反的是他从最低层面一直到最理想阶段,为你展示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具有实现正义的理想高峰的可能。带你走进的不但是法之具有灵动生命的精神世界,更能让你身心得到洗礼,重新关注作为人所应有的权利的意义价值,是在于斗争。书是小书,但表达了一个真理。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7

  听到法学家三个字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往往是白发苍苍的老人,深邃的眼神在角质框或者无框的眼镜后盯着你,语速缓慢而逻辑严谨。但是耶林很显然,至少在他写下这本书的.时候,并非这种形象。

  这本书与其说是一本法学著作,不如说是一本政治著作,甚至不是政治学著作,而是一篇动员令。事实上,其主要内容也的确来自于一篇演讲,期间被“持续而热烈的掌声所打断”,可见其内容之煽动性。

  在法学中徜徉过久,特别是在民法——在潘德克顿体系下浸淫时间长了,会觉得法学是来自上帝的一套系统,它原本就在那里,只是等着人类去发现。或者是武林中失传已久的九阴真经,只要找到一个机会就能独步武林,而将一个字看错,误入歧途就会堕入魔道,万劫不复,最好的情况就是如同欧阳锋练成蛤蟆功,但毕竟也是歪门邪道。总之,在法律规则中,总有现成的答案,而这个答案是唯一的,一部分隐藏在散佚各处的罗马法文献中,另一部分则有待于现代的法学家去寻找。

  但是耶林强调了另外一种精神,一种唯物的,辩证的,法学的精神——或者把这些诘屈聱牙的理论剥除,耶林所强调的,是法律对生活的反作用。

  法律和肌肉类似,越用越强健,而每一个人都有适用法律的义务,这种适用的方式就是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因为权利就是法。如果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退缩而不敢向前,那么和法律相悖的势力就获得了一次胜利,如果每一个人在权利被侵犯的时候都不愿意捍卫,那么法律无非是一纸空文。因此,当一个人面对侵犯,哪怕是微小的侵犯,他也应该挺身而出。这时候,他所保护的,不是针头线脑蝇头小利,而是一套规则。一旦非法的势力占据了上风,那么受损的是整个共同体,而这种斗争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因此也无时无刻都需要战斗,都需要为权利而斗争。

  作者举出了几种职业对于利益的感知,军官注重名誉,商人注重诚信的名声,而农民对地界,对于财产所有权,则由非同寻常的敏感。如果军官被指控好赌博但清偿自己的赌债,那么他可能只是耸耸肩,但是如果他被指控缺乏勇气,那么他可能会试图用决斗来证明这句话之虚假。农民不在乎自己是否有勇敢的名声,但是农民一定会——在一些情况下甚至不惜倾家荡产——来保护自己财产上的权益。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野,无非是因为这些品质或者利益是以上三种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一个农民今天被偷窃了一只鸡而没有声张,那么明天就可能被偷走一头牛。如果一个商人不愿意和污蔑他无法偿还借款的人对簿公堂,那么这个商人就可能迅速走向破产。正是防微杜渐的精神让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而这种社会秩序,正是法律所竭力维持的。法律来到世间并非依靠平和的手段,而是依赖于激烈的斗争,特别是当法律发生了较大的变动的时候,往往是通过剧烈的阶级斗争保存下来的胜利成果。但是当这些刀口舔血的创业者逐渐退出舞台,他们的继承人接过刀枪,这些继承人却没有父辈的果敢,他们娇嫩而软弱,不敢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建立在铁和血之上,而只有用铁和血来祭祀,方能不断发挥活力。如果让越轨的人自由自在而不受惩罚,那么这些越轨的人将一步步将过去的秩序蛀空。幻想法律是上帝的旨意,将会自动执行,换来的只能是法律逐渐衰弱。如果一个国家不愿意保护自己的一平方公里领土,那么这个国家很快就会丧失每一平方公里的领土。耶林大声疾呼:“只要制定法不应是无用的游戏和空洞的废话,制定法就必须被维护,与受害者的权利一同陨落的是制定法本身。”

  无独有偶,韩非也认为,即使从仁慈的角度考虑。法律应当严苛,即使从人性关怀的角度来看,也应该严苛,当法律严苛到没有人敢违反的时候,那些严苛的手段就不会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因而这才是真正的,没有受害者的慈善。即使社会机制会不停产生反社会人格,但是不停歇的严打则会把这些韭菜逐步收割到一个低水平上。

  耶林盛赞罗马法发展中期的规则——当一个人因主观不法而侵权的时候,如果他败诉,那他不仅是需要填补损害,更重要的,他需要对受损害方予以额外的惩罚性补偿。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人人都有动力去侵权了。毕竟,哪怕经过司法程序,如果也只是把占有之物返还他人的话,怎么会阻挡一个人试图一而再再而三侵占他人的财物呢?所以说,权利是绝对的。“当我使物变成我的之时,我就使之烙上我的人格之印;谁侵犯了它,就是侵犯了我的人格,人们对它的打击,就是打击置身于其中的我本身——财产只是我的人格在无伤外展的末梢。”

  进一步讲,让作为公民的人变得有力量的,是作为正义来源的国家。当一个人通过国家机关获得了正义,那么他就愿意为这个国家抛头颅,洒热血。君视臣如草芥,臣视君如寇雠。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正义,怎么能指望在生死存亡之际,公民能挺身而出,去捍卫一个他们没有理由热爱的国家呢?当一个官员任人唯亲,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不能公平执法的时候,他破坏的,不光是受害者应得的利益,而是整个民族的凝聚力。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正义,正义自然会从别处发源,也许是恐怖主义,也许是邪教,也许是又一只从地下生长的力量。

  “谁能认为,当利益超出了私权的范围而关乎国家法律或民族法律的问题时,这种奴颜婢膝、失去活力的、病怏怏的缺乏所有理想热情的是非感,可能会一下子振作成活力四溢的情感呢?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最高尚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8

  初读本书,抛去翻译的晦涩难懂,其有关“法的生命是斗争”的描述的确令人热血沸腾。纵观西方的思想进步历程,从奥妙无穷的古希腊哲学,到繁华瑰丽的文艺复兴,再到跌宕起伏,迸发思想之光的启蒙运动,法学的发展几经挫折,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亦难能可贵。以史为镜,可知,若想让纸张上的文字成为社会运作的规范,暴力手段必不可少,二者的关系就如书中描写的一样,“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借对法律至高无上性的描述,深入的探讨了“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赋予个体应有之权利,强调公民于社会之责任,描绘出自由平等法制的美好蓝图。

  可人生在世,难逃柴米油盐酱醋茶,每每看到书中“主张权利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整个社会的义务。”这番激励人心的口号,虽有激情,但仍有几分迷茫与虚幻,仿佛在阅读童话一般,结局美好,可并非生活。

  在此我仅能指出,至少在现代中国,少有人知道如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如何担负社会责任,如何维护自己的法感情。在古代更甚,民众对法律的概念仅是社会规则而非武器,更非自己所能插手的东西。这不由得让人想起戊戌六君子为变法事业引颈待屠,六人皆为国家大义,民族兴亡,可围观的百姓只能看到皇家天威,高层的摇摇欲坠都被刑场的“热闹”遮盖。鲁迅有言:“无尽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与我有关。”其对社会责任感的呼吁,却几乎被遗忘,被人民遗忘,被价值观遗忘,而这份“自扫门前雪”的态度不知何时成了民族根性。

  更有实利主义的传统留存,于百姓而言,晓之以情不如动之以理,无利不往。受这些影响,中国至今鲜有西方强有力的公民意识和对法律的尊敬,更遑论让自己与社会未来捆绑,牺牲自我时间来伸张法律公正。

  现实如此,不多加评述,然而难以改变的现实也不是否定本书适用于中国的理由。在人人逐利的年代,更需要理想主义者的呼吁和召唤,即使这声音微弱到很快就会被潮涌而来的金钱淹没。

  在《胜者即正义》里,信奉金钱的古美门和追求公正和真相的黛律师形成鲜明对比,对于剧情评论也不乏对古美门的推崇和对黛“圣母”的嘲讽,然而现实社会里,两位主角形象都几乎不存在,前者夸张过多,后者难以生存,就像理想主义在实利主义里难以生存,而且饱受辛辣的讥讽和嘲笑,可是理想主义恰恰是人性,道德,光明的白月光,也许这些言论不适用于社会现实,甚至被当作孩童幼稚的评论,因为总是有人用“现实就是如此,我们无力改变,别做梦了”这种话来回击。

  可是没有理想,我们又是如何从愚昧无知的封建社会,历经挫骨扬灰之痛,走向现代文明呢?过去的思想家,历经饱受怀疑和嘲笑,为人类描绘公平与正义的蓝图。这份规划至今未能完成,可是没有对前景的规划,我们又如何朝着正确的方向进步?

  成长充满痛苦,可希望总是这么闪耀。我自认没有理想主义者的坚定信念,只是为名为利的碌碌庸人,可是我绝不会嘲笑那些满怀希望和理想,并愿意为之付出一切的年轻人。

  这些年轻人——无论年龄多少,因为怀有理想的热忱,他们都是充满活力的年轻人。我不嘲笑他们,是因为我知道,他们正在做的,是我绝对无法做到的,最伟大的事情。

  更希望这样富有关怀的著作,能再多一些。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9

  常恨本科时没有读多少书,尤其是法律的那些名著。对镜嗟叹不如掌灯展卷。耶林的这本小册子是很经典的,其实耶老先生不管是从微观上分析,还是宏观上取义,都是为了一个目的,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秩序。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法律,而没有民众对法律的尊重,没有对法律的实行,则法律就是一纸空文。

  经济学学多了,人变得有点理性,考虑问题老是在分析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那就去做,如果成本大于收益,那就不去做。而这里的成本和收益往往指物质的。似乎教导我们的马克思主义也在讲物质决定一切,精神总是次要的。但实际上,人之为人,在于其有独立的人格。而良法则是此人格的反映。如果一个人的法律权利遭到了侵害,即便是其为了权利而斗争得来的收益比其斗争所付出的成本要低,他也要为之而斗争,因为这种侵害侵犯了他之所以为人的人格。所有权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是人们生存生活的必需品,而是因为它是人们以辛勤劳动换来的,它上面体现着人们的人格,是其人将自己的一部分转移给了该物,对这个所有权的侵犯就是对个人的侵犯。对权利的维护是恰是对自己作为人的维护。人活着总是要有一定意义的,如果纯粹追求物质,恐怕这生命如蝼蚁一样,生生灭灭,到死的那一天,也觉得空虚。不知死,焉知生。如果我们想一想这短短的生命到底有何意义,该追求什么,我想我们就能抛弃狭隘的物质主义,理解耶老先生所说的人格。

  大而言之,每个人为了权利而斗争,亦是维护法律秩序的需要,是为了国家的长久繁荣,人民幸福生活的需要。一句话道破此中道理:通往朝鲜的路,是每个人的沉默铺就的。最近在看《墓碑》,深有此感,为什么发生了那么大的灾难,人们整批整批的饿死,而执政者还那么残暴?还那么不切实际地到处刮风?其实这个悲剧早就注定了,当他们拿走所谓地主的土地,房屋,女人时,当他们拿走所谓的资产阶级的公司,产业,金钱时,当他们打倒所谓的五类分子的时候,惨剧就不可避免了。当人们对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无能为力,对别人的权利被侵犯而弹冠相庆的时候,秩序就遭到了毁灭,他们就可以拿起各种主义侵犯人们生存的权利,这个国家就陷入灭顶之灾中。我们总是不把人当人,自己不当,别人也不当。中国只有两种人,要么是主子,要么是奴才。我们努力,奋斗,不过是想从奴才做到主子,或者从小主子做到大主子,掌握更多的奴才。人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如果我们能够挺起做人的脊梁,对侵犯权利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那么就没有吃人的国家机器,就没有残忍到连畜 生都不如的所谓干部,我们那些在高尚外衣掩盖下的丑行就不会在阳光下大行其道。正义女神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没有剑,天平就是一个玩物。在每个人的心中树起一个人字,时时为侵犯这个人字的行为而斗争,才是我们要做的。

  记住,Vim virepellere omnes leges omniaquejura permittunt,用一种力去回击另一种力,天经地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10

  “为权利而斗争”这句口号对每个法律人来说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面对“究竟为什么要为权利而斗争”,“在权利遭遇强权时该怎么办”等问题,人们采取的政法实践却往往与此宣言背道而驰。善良和善于忍耐的人们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而拥有强权的人们则常常认为,权利是可以予取予夺的。在这样的生存逻辑下,博弈的空间越来越小,最终演变为极端的你死我活、两败俱伤的搏杀。

  耶林强调法律和平目标的实现只能靠权利的斗争。这种斗争是合法合理正当的斗争,是一定限度内的理性的斗争。斗争的权利是一种积极行动者的权利,而不是消极等待者的权利。斗争是为了和平,斗争本身就能带来和平。为具体权利而进行的抗争与整体法秩序的安定是相辅相成的:为具体权利的斗争有助于夯实稳固那种客观和整体的法秩序。而在我们今天的那种“斗争惧怕症”看来,斗争就是挑战法秩序,就是跟自己过不去,就是敌我的对抗,从而试图打着维护稳定的旗号来压制矛盾,蔑视权利,这样做的效果显然会适得其反。

  耶林用他的深邃洞察扩展了我们对于法律利益的理解。他丝毫不回避“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但他指出,最根本的利益就是尊严。我们的法律一定要承载某种理想主义,而不仅仅是反映物质主义。权利之所以不仅是一种恩赐,是因为它与人们在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彰扬的人格尊严有紧密而内在的关联。“如果说,国民对一平方英里的土地不问其价值如何必须保卫的话,而农民岂能不为一片土地而斗争呢?”在不计代价地保护自身微不足道的利益的过程中,人们的法感情得到了伸张,目的补偿了手段。是的,“心灵之声告诫他自己,决不后退,重要的不是区区标的,而是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他作为人的自尊”。

  因此,耶林反对那种对不法行为的“胆小鬼式的逃避”,他明确表明,对于卑劣的不法行为进行抵抗,是“权利人对自身的义务——因为它是道德上的自我保护的命令,同时它是对国家社会的义务——因为它是为实现法所必须的。”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无论不同人们法感情程度如何不同,唯一的真理命题就是:“一切权利人通过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保护自己的精神的生存条件。”不为权利而斗争的处世观是“懒怠的道德,它为具有健全的法感情的国民和个人所不屑一顾。它是病态的、麻木的法感情的表象和产物。”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节操的诗。”

  耶林的权利斗争哲学充分尊重了人的基本感情和诉求。他提出的“法感情的病理学”的概念让我们看到了法的全部奥秘。因为只有在权利和尊严受到凌辱的痛苦体验中,人们才能有某种面向苍天的旷野呼告式的本能告白。“与长久平稳地享受权利相比,权利的真义和真正的本质只有在采取充满激情的直接的感情形式的瞬间,才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未有亲身体验到这一痛苦或未通过他人经历这一痛苦的人,即使把法典背得滚瓜烂熟,也不会晓得权利为何物的。不是智慧,只有感情能够回答这个问题。”耶林由此将“感知权利被侵害之痛苦的能力”和“击退进攻的勇气和决断”视为健康的法感情的两个标准。

  耶林对“主张权利是一种社会义务”的论证在我看来实在韵味无穷。他说,具体权利不行使时,法规事实上处于“麻痹状态”。就像战场上一人逃跑对于战斗的影响一样,逃避权利斗争者将对共同事业犯下背信弃义之罪。主张权利人的行动“远远超出他一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而是任何人都感知到的极为现实的、极为实际的利益……”的确,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就是为我们每个人的利益而斗争。维护法律就是维护社会秩序。那种“围观”、“看客”的心态实在是耶林最为不齿的,因为他们放弃了自己作为公民和共同体之一员的责任。

  耶林的目的论法学倡导的是集体的善功,而非计较个人的利己。在他看来,尊重权利斗争的法感情,就是要以宽容的心态看待人们斗争的动机和目的。不论维护权利的动机为何,大家都在为共同事业而斗争。主张保护个人权利也就是在主张保护法本身。否则就会导致以集体之名来掠夺个人资产,因为“专制主义无论在何处,都首先从侵害私权,虐待个人开始着手。”对于个人而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在面对不法专断恣意时有道德的愤怒。“真理无论到何地都是真理,即使权利主体只是从一己利益的狭窄视角来认识、拥护。”他因此歌颂那些为捍卫权利做出重大贡献的法律英雄。

  “为权利而斗争”在耶林这里因此具有了神圣使命的内涵。无论是作为国民,还是作为公民个体,我们都必须具备和承担这种光辉而艰难的职责。顺着这一逻辑,耶林为我们展现了什么是“大国”的衡量标准。他说,“一个民族对内对外的政治地位与其道德力量相应”,尽管他为此举了一个让我们觉得有些刺耳的例子,他说,只要中国人还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有几亿民众也不会赢得向瑞士那样的在国际法上受尊重的地位。耶林富有远见地指出,政治教育最高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培养“健全有力的法感情”,这是国家力量的真正源泉。“民族力量与法感情的力量为同义语,培养国民的法感情就是培养国家的健康和力量……”

  就像耶林在行文之中不断从其熟稔的罗马法中找到人类制度文明结晶的营养一样,我们也应该从耶林的思考中,从他努力推动过的那些成功制度实践中找到自身繁荣的启迪。他说,“将古罗马人坚定有力的法感情客观化了的共和国私法对帝政时代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发挥了增强体力,愉悦心绪的源泉作用。这是末期世界这一广袤的沙漠中惟一一块涌出新鲜水流的绿洲。”罗马法学者的朴素让他们鉴察到“斗争是法永远的天职”,也为此塑造了一个曾经强大无比的辉煌帝国。

  我不知道那些拥有权力的人,那些梦想大国崛起的人,是否能听到耶林的声音。但我深深知道,对于那些珍视自身权利的人们来说,“为法的诞生而必要的斗争,不是灾祸,而是恩惠。”就如耶林在文章的最后所引的箴言一样:“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为权利而奋斗的人们,就走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虽然路很漫长,但一路的牵牛花、一路的风景和见证,将留下我们坚定有力而又灿烂幸福的足迹。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11

  (今天在网上和朋友争论一个观点,有一个法律界的朋友推荐了一本书,感觉甚为推崇与尊敬,我在网上一搜,却仅是一个六千余字的演讲稿,可是一但读起顿觉微言大义,不同凡响,作者是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要知道此文可能写于1872年左右,也就是距今一百多年以前,但作者的眼光与判断何止跨跃百年时光,简直是传说中圣贤的胸襟,既清澈见底,明辨而不晦涩;又宏大宽广、悲天悯人,让人仰之弥高,叹服,真是了不得。

  我看的版本是台湾学者萨孟武所译,译名为《法律的斗争》(德语的法律的意思也是权利)同时我看到还有国内学者胡宝海译的版本,内容似乎多了一倍还不止,只好找时间再读了。)

  法的起源: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开篇直接点题,法律的目的就是和平,斗争就是法律的手段!简洁明了,毫不拖泥带水,法律的历史就是斗争的历史,斗争使法律得以生存,斗争也使法律得以进步,追求法律就要追求斗争,这么说来毛泽东所说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的说辞还是很有法律精髓的,只是和平这个法律的终极目的万万不可忽视,切记切记:和为贵!和平是法律最佳的结果!)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于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这段话让我体会到深刻与厚重感,但是却觉得哪里有点不对,当年戊戌变法失败后,谭嗣同执意不肯听从日本友人苦劝,引颈待屠,并留下惊天地泣鬼神的遗言:“各国变法无不从流血而成,今中国未闻有因变法而流血者,此国之所以不昌也。有之,请自嗣同始”。但是我并没有觉得人民从这件事或是类似的事中对艰难奋斗得来的法律有什么过于深厚的感情,或是对法爱护备至,当年商殃变法强大的秦国,富足了秦国的百姓,而且最终统一中国后他的很多法一直被传承下来,但是他个人却遭受车裂酷刑,其中很主要的一个原因竟然是他的变法:民曰不便!这或许是中德文化不同、民性不同,或许是中国的人民本来就根本没有参与到法律之中,他们深谙祖宗传下来的韬光养晦之策,精于博弈之道,他们没有人愿意为什么抽象的东西去斗争,只有在时机成熟前的蓄力与成熟后的为实利的争斗了吧。这个上面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有较好的初始分析。)

  法律与权利有何关系?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我们深信法律乃是权利的前提,只有法律之抽象的原则存在,而后权利才会存在。我敢大胆主张:“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很宝贵的精神,不仅要肯定不违法是正确的,更要鼓励民众与不合乎法律的事件斗争,容忍非正义的事件的本质就是抹杀法律,当然这点我们国民性格,与明哲保身的文化有冲突,中国人的行为是调教出来的,早已没有生命中的抗争力量)

  国民只是个人的总和,个人之感觉如何,思想如何,行动如何,常表现为国民的感觉思想和行动。即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对于国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这个内容具有跨时代的意义,尤其是对于谨慎有余、灵活不足的法律学者,能有思想家般观点是难能可贵的。真正而言,于每一个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个人,有自己的情感与尊严,然后才隶属于某个集体,这种隶属也是从属于个体的意志和情感之下的,不能简单的论大比小,讲服从与牺牲,更不能在人的精神领域散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思想暴力。要把自己的思想、民众的文化思想、国家的利益思想、政治领袖个人的思想区分开来,可以尽可能寻求一致,但绝不许偷梁换柱!不能简单随意的代表,如果某个法律仅仅是为政治利益服务,那么它绝对不是正义的,绝对不是公法,完全是为私利服务的枪棍)

  专制国家的门户常开放给敌人进来。盖专制政府无不蔑视私权,赋税任意增加,没有人反对;役任意延长,没有人抗议。人民养成了盲从的习惯,一旦遇到外敌来侵,人民必萎靡不振,移其过去盲从专制政府者以盲从敌人政府。到了这个时候,政治家方才觉悟,要培养对外民气,须先培养对内民气,亦已晚矣。(这个理论正好解答了很多历史疑问,宏观前瞻地解释了近代中国为什么屡遭列强侵害,同时国民的表现又为什么那么缺乏血性,简单地说奴化久了的人民,谁当主子并没有过多的感慨,古诗中早有“兴,百姓苦;亡,百姓苦”的总结,人民更多的是对社会的动荡的不安,对安定平稳的期待和对权力层斗争的冷漠,类似于“对于奴隶而言,效率有什么意义?”一样,他们除了关注自身的安危与生存,洋大人和官老爷谁主掌大权又有什么关系?

  现在距那些凄惨的岁月已经很久了,但是世界上最大的力量莫过于惯性,文化中的暗流的力量也非常强大,许多的当年的惯例,尽管更换了时尚的包装,却仍然或是在民众的冷漠中、或是在政府的倨傲里,面目模糊地浮现着。)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12

  作为新功利主义法学(目的论法学、利益法学)的创始人,乃至整个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与社会法学浪潮的影响者之一,鲁道夫·冯·耶林以其1872年在维也纳的一篇演讲整理稿,成为每一名当代法学生心目中光辉熠熠的名字,他的演讲题目:为权利而斗争,也几乎成为每一名合格法律人试图践行一生之信仰。

  《为权利而斗争》一文,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整个耶林理论理论中,都是起承转合、画龙点睛之笔,是耶林理论的枢机。该文前有耶林成名作《罗马法的精神》承继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后有《法的目的》将《罗马法的精神》所论详细展开,并最终奠构目的法学派。无论是批评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民族的法),还是批评由历史法学派而来的概念法学(潘德克顿式的逻辑型法典与法典万能论),普遍的法之精神与目的,是耶林理论中的“一以贯之”,而“为权利而斗争”又正是耶林所谓法之精神与目的所在。所以“为权利而斗争”高度概括了耶林的主张,也完全代表了耶林对于现代法学的贡献。

  耶林认为,斗争是法权之手段,秩序是法权之目的,为了秩序和平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便是法律与权利(Recht)的合目的性。耶林此说,彻底取代了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之观点(法律来自民族历史精神的平和传承),打破了19世纪法理学的诗性浪漫主义,开启了20世纪法律学的现实主义序幕。

  正如“上帝助自助者”所言,法权只为敢于维权的伟岸之人敞开庇护的胸怀,而非在不法面前懈怠、麻木、怯懦之人。

  就像生产中对劳动的鼓励,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劳动而附着在个人财产之上的人格;

  就像战争中对逃兵的制裁,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团结而加固于集体利益之中的共益;

  就像刑法中对犯罪的惩戒,这种斗争,捍卫了因实行而夯实了国家权威之下的秩序。

  所以维护自身权利、与不法做斗争,是一件于己、于人、于国都有助益的崇高之事,是法律之骑士精神,是权利之侠义肝肠。

  私权是国法的基石,权利意识是国民的责任来源,是非感是整个民族与社会的活力源。没有权利意识、没有明晰是非感的社会是脆弱无力的,既无法抵抗暴政,也无法抵御外侮。

  “法律的意义与维权的动机,并不在于金钱赔偿这个手段,而在于私权利之安保、是非感之补偿、法权威之恢复,后三者才是法律与权利的目的。”

  同样是社会规范,法之所以区别于道德,不在于“不为不法”的不作为式自律,而在于“不容忍不法”并予以反击的积极作为。为权利而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不容忍任何不法行为,并对不法行为采取“合法、合理、有礼、有节”的抵抗,才能在维护权利中落实法律,实现法律与权利的联系性,实现法权的合目的性。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篇13

  我很喜欢耶林所说的“是非感”,也可作为法律的信仰,对法律信仰首先会基于法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而这种维护在权利处于静态无损的情况下是安全的,一旦权利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侵害是,维护权利就是一种斗争,这种斗争以对法律的信仰为基础,同时也包括对自我人格的维护,有种说法是:“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的行为,因此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每个人都自己有维权的行为,会形成一个注重权利,信仰法律的社会,从对整个环境的影响来看,也是对法律范围内集体的一种义务。

  我从以前想过的“和解”问题,联系一下为权利而斗争的必然性。和解制度以权利受损一方在具有可行性的条件下获得对方的经济赔偿。现在想,如果权利受损一方不接受和解方式而选择成本更高的诉讼方式又如何呢?这样分歧就出来了,在一个对成本和收益有明确衡量标准的理性经济人看来,往往会放弃投入更多成本的诉讼方式而选择和解。但是对于一个不惜任何代价,只想用诉讼的途经使施害者承担法律责任由此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的人来说,他们更倾向于是非的观念,更注重正义的理念,虽然对于自身物质上的实际效用比较小甚至为负,但是这行为使他们在精神上获得了完全的满足感。

  这是两种行为对其自身的影响,现在看他们行为的外部性作用。选择和解的并且由此获得较丰富的物质赔偿的人会给其他人带来一种影响,那就是一旦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的侵害时,也更倾向于选择“不法”的途经来解决,会使自己不是很吃亏。那么这种获得物质利益和安宁会大大削减人民对法律的信仰,长此以往,不被信仰的法律自然不会被应用,这不难推出法律的废弛。选择继续诉讼的人在承担更高昂代价的同时,享受着对自身权利捍卫的神圣感和对正义坚持的是非观。外人会嘲讽他不明智的同时钦佩他这一斗争行为,因为每个人的权利都是神圣的,宁可付出高昂的代价并愿意承担诉讼风险而以诉讼途经伸张自身权利也会提高法律的权威。在使施害者受到法律惩戒之后,便会给其他侵犯他人权利者以威慑。久而久之,人民在相信法律会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选择法律途经去进行维权的实际行动。即使在短期不是使自己达到了利益最大化,但是社会效益却是持久而良好的。不是麻木的大众牺牲法律的公众信仰而获得短时期的经济利益向施害者的赔偿行为屈服。

  而今,和解已经被多数国家合法化,这是满足人性要求利益补偿和在诉讼之间自由选择的尊重,但同时也绝对不承认任何对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均可以和解,比如说我国的刑事和解不适用于刑罚可能达到七年以上的被告,并且和解要经过法定程序。这就是法律和人性的一种折衷,因为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付出代价去诉讼,也不是所有人都想获得经济赔偿便不了了之。所以,和解还是在很多国家有市场的,因为这不是最好的年代,也不是最差的年代。为权利而斗争也会是国家与公民,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断达成妥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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