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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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 、 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 元。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 、 、 ;其标准分别为 元/月、 元/月、 元/月、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 条中明确。
  第十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有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 元。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②
  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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