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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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会计工作的组织是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发挥会计工作作用的重要保证。正确组织会计工作,就是要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合理的会计机构,配备适当的会计人员以及建立和执行各项会计制度,以达到加强经营管理的要求。

会计工作组织方式

11.1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11.1.1正确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会计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个部门、各种程序、各项手续以及各项数字之间必须密切联系,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通过合理的手续制度和处理程序,有机地联系和沟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以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2.有利于对企业各项计划、预算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对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会计是核算和监督各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企业的各项计划和预算。它所提供的各项指标又是为编制和检查计划、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的一种依据,因此,按照国家的要求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保证国家方针、政策和企业计划、预算的贯彻实施。这不仅是微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宏观经济的需要。

3.有利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制度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

我国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要求财会工作开拓视野、转变思想、提高效率、加强经济核算,这就需要有一个相适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确定一定的会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来组织会计工作,从而发挥会计工作应有的作用。正确组织会计工作就是要使会计工作适应客观的需要。

11.1.2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的概念

所谓体制是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就是会计工作管理的组织制度。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建国以来,我国的会计工作一直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提供财政、财务收支信息,反映财政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结果,增收节支,励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因此,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会计工作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国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设置了会计事务管理司作为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办事机构。该司的具体职责有:

①了解、检查会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研究、拟订改进会计工作的措施。

②拟订全国性的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审查各地区、各部门拟订的会计制度、办法。

③制订全国会计干部培训规划,推动和协助各地区、各部门做好会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会计干部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办法,并贯彻实施。

⑤逐步授权于注册会计师协会来管理、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组织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考试、批准注册会计师、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⑥管理报批外国会计公司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并依法对其业务进行管理、监督。

11.1.3组织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符合国家对会计工作的要求。

②必须根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来组织会计工作。

③必须保证工作质量,讲求工作效率,节约工作时间和费用。

④必须做到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所谓专业核算是指由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的核算;所谓群众核算是指由职工群众直接参加的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经济核算。

⑤必须执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是指凡涉及财物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掌管,以起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11.1.4会计模式

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和社会等因素无不影响会计,并导致会计的变革与发展。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衍生出特定模式的会计。可以说,不同国家的会计都是一种特定的会计模式,并适应其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正因如此,从比较会计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世界各国的会计大体划分为五种模式,即:英国模式(“真实与公允”)、美国模式(“公认会计原则”)、法国-西班牙-意大利模式(保证国家税收)、北欧模式(维护企业利益)和社会主义国家模式(服从于计划经济体制)模式。这里所讲的会计模式不同于第14.7节中所讲的会计基本模式。所谓会计基本模式是针对帐务处理程序而言的。

长期以来,我国奉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其会计活动也充分体现着计划经济会计模式的特征。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模式逐步被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会计模式所取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客观上又要求确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模式。这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会计模式既不等于完全自由市场经济会计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模式,应借鉴西方国家会计的先进经验与方法,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模式,使我国会计实现以下转变:

1.会计信息由满足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管理需要,转变为:符合国家宏观管理需要,又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需要,同时还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2.以分行业、分所有制的统一会计制度为主的会计法规体系转变为由“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企业本身会计制度)”构成,具有统一完整、高效、灵活等特征的会计法规体系。

3.以政府直接管理全国会计事务为特征的会计体制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而以直接管理为辅、能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会计机构能动性和积极性的、机制合理的会计事务管理体制。

4.注册会计师事业得以蓬勃发展,注册会计师制度得以健全和进一步完善。

11.2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制订和执行会计制度,组织领导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合理设置会计机构,明确工作任务,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11.2.1会计机构的设置

我国会计管理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三个层次:中央和盛市地方财政设立会计事务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全国会计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管理机关设置会计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会计工作;基层企业设置会计事务管理机构(如会计处、科、组),在厂长、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接受上级会计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由于会计工作(主要是会计核算)同财务工作(主要是财务管理)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它们之间的关系又非常密切,因此,通常把二者结合起来,设置一个财务会计机构(如财会处、科、组)来统一办理财务工作和会计工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都应当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财务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内部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目前,我国应逐步推行财务与会计分设机构,以利相互监督、互相促进,防止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和“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对规模孝人员少、业务简单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同时,应当根据业务的繁简进行合理分工。规模较大的企业,在财务会计科内还分设若干职能组。例如有些工业企业的财务会计科分设:材料组、工资组、成本组、财务组、费用组,分别负责有关业务的核算、分析和检查工作,不属于各职能组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及全科的各项综合性工作,则另设综合组负责办理。

11.2.2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是由企业的规模和它所担负的任务决定的,一般可分为独立核算机构和非独立核算机构。非独立核算机构又可分为半独立核算和报帐单位。

1.独立核算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通常要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能单独编制计划,单独计算盈亏,单独在银行开户并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独立核算单位必须全面地进行记帐、独立对外结算和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实行独立核算单位的记帐工作组织形式又可分为集中核算和分散核算两种。集中核算是帐务工作全部在会计部门进行,各车间、部门一般不进行单独核算,而只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原始记录,办理原始凭证手续,并对原始凭证进行适当汇总,定期将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送交财务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其优点是可以减少核算环节,简化核算手续,有利于及时掌握全面的经营情况和精简人员,一般适合于中、小型企业。分散核算是指企业所属的分厂、车间根据生产经营的原始凭证,登记帐簿,定期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向财务会计部门报帐(这种单位称为报帐单位),或由部门编制本部门的会计报表送财务会计部门汇总编表(这种单位称为半独立核算单位),其编制方法类似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将在财务会计学中介绍。即企业的内部单位对本身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较全面的核算。这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所以,一个企业实行集中核算还是分散核算,应视企业规模大小和经营管理的要求而决定。而且往往一个企业对某些会计业务采用集中核算,而对另一些业务又采用非集中核算。但无论采用哪种组织形式,企业对外的现金往来、物资购销、债权债务和结算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集中办理。

2.半独立核算

半独立核算是指独立核算企业的所属的分厂、车间或生产、业务单位,其规模比较大,生产、经营上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不具备完全独立核算的某些必要条件,如不能在银行单独开户,没有独立的资金等。这些单位配备一定的会计人员,单独编制会计凭证、单独记帐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然后送会计部门汇总编表。其优点是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能及时掌握部门的生产成本、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动员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种核算组织对实行经济责任制更为需要。

3.报帐单位

报帐单位是指企业内部各部门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以考核其工作质量。这些单位如商品流通企业所属的门市部和分销店,平时只向上级领取备用金,定期向上级报销,一次收入全部解缴上级,由财会部门集中进行核算。

11.3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决定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措施。会计部门必须配备适当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深入贯彻《会计法》,保障会计人员行使职权,为会计人员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11.3.1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11.3.1.1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般有下列四个方面:

①认真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规范。

②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一切会计凭证、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遵守各项财政、税收、信贷、结算和计划制度,严格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④认真编制、执行和考核、分析财务计划、预算,参与企业预测、决策和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参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活动,推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1.3.1.2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尤其突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上几个方面:

①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追究责任,具体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⑤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和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均应签字以示负责。

11.3.2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在财务会计机构内部,按照财务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一项财务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

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处(或科、组),并在其内部设立各个职能组负责有关的财务与会计工作。会计主管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预测、决策、经济计划和有关经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一般分为会计员、出纳员、成本员、稽核员、计划员、综合员等,负责执行各职能组的财会工作,配有计算机的单位还要配备程序设计员和操作员。各单位应该根据业务繁简和人员多少,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但管钱的不能管帐,管帐的不能管钱,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11.4会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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