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稽核工作

时间:2021-08-03 10:59:48 范文大全 我要投稿

财务稽核工作

  财务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机构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建立会计机构财务稽核制度,其目的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上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财务稽核工作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务稽核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核算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稽核工作实行分层负责制,由财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分管副处长分工负责,日常稽核工作由财务科室负责人主持开展。

  第二章稽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稽核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履行稽核责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第四条会计审核和复核人员是日常结算业务稽核工作的主体,负责日常审查和监督。审核、复核、出纳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岗位。

  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所分管的业务承担稽核责任;兼职稽核人员由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组织、指导日常财务稽核工作过程中,应严格督查各项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实施必要的稽核程序,不断促进稽核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稽核人员对所审签的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手续完备性负责,对所审签的账簿、报表、专题稽核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公允性负责。

  第六条稽核人员稽核过程中,有权检查、查阅各类相关文件记录、会计资料、计划、预算、合同等,有权检查、清点各项财产物资。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事项或其他有关事项,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及时纠正;相关人员执意不予纠正或其它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稽核工作的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对原始凭证的稽核:

  (一)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各项要素是否齐全、规范、正确,验收、证明、审批等手续是否完备,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二)审核原始凭证取得是否及时。

  (三)审核经办人所提供的原始凭证是否能够充分有效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全貌。

  对于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经办人予以纠正;原始凭证不充分的,应要求经办人补充证据;发现弄虚作假或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八条对记账凭证的稽核:

  (一)审核记账凭证是否客观明晰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实质和全貌,各项要素填写是否齐全。

  (二)审核记账凭证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科目、项目使用是否正确,差错更正方法是否规范。

  (三)检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尚未确认的前期记账凭证,及时查明未确认的原因,并视情况予以确认或更正。

  (四)账务处理流程每一环节结束后,相关会计人员是否签字或盖章。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记账凭证,应退回审核人员,按规定更正记账凭证;对于结算错误的,应要求审核人员通知经办人退回多领款项或补领少付款项;对于不应予以报销等存在问题的经济业务,应要求审核人员追回款项,审核人员不能追回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对会计账簿的稽核:

  (一)检查会计账簿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制度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检查账簿要素是否齐全,所涉及的账户、项目有无遗漏,账簿之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有关管理人员及时更正。

  (二)检查各类账簿是否按期打英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条对财务报告的稽核:

  (一)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是否按规定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检查会计报表与账簿记录的一致性。

  (三)检查编报审签手续是否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财务报告应要求编报人员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对货币资金的稽核:

  (一)及时核查库存现金,检验账款是否相符,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检查现金出纳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库存现金超限额存放和白条抵库、挪用***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出纳人员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二)核查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核查银行未达账项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可靠,及时查明造成未达账项的原因,并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三)检查银行票据保管、登记、领用、签发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核查各类存款的真实性,核查账实是否相符,保管是否安全;检查在途银行票据的登记情况以及送达后是否及时附入有关记账凭证。

  (四)检查支票、印鉴是否分开保管与使用;保险柜钥匙﹑密码的保管是否妥善;网上支付申请、审核确认等操作密钥是否分开保管与使用。

  (五)检查贷款的申请和归还是否符合经济性原则;检查贷款是否按申请的用途使用。

  (六)检查暂存、暂付等往来款项清理是否及时。

  未按规定执行的,应要求相关人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对教育收费的稽核:

  (一)检查教育收费是否规范,立项、变更报批或备案是否及时,收费标准是否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二)检查教育收费公示是否及时有效,公示内容是否完整。

  (三)检查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否遵守公开、自愿、有偿原则,是否定期结算。

  (四)检查收费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是否完备,票据数量是否账实一致;检查票据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票据混用现象,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具收费票据。

  (五)检查票据缴销手续是否合规,收费入账是否及时,所开金额与入账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坐支现象。

  (六)检查学生收费系统中各项收费标准设置与相关规定是否一致,各类学生信息是否定期与学籍管理部门核对,所收费用与财务管理系统入账金额是否相符。

  第十三条对工资的稽核:

  (一)检查工资变动是否严格按相关通知进行处理,是否及时与相关部门核对工资信息,存在不一致的,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调整一致。

  (二)检查工资发放是否及时、正确,是否存在错计、漏计情况。

  (三)检查银行代发情况与学校记录是否一致。

  (四)检查工资发放与入账情况是否一致,发放清册与工资管理系统记录是否相符,有关资料归档是否及时。

  发现差错应要求管理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调整正确,需与职工个人结算的,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职工说明情况,结算清楚。

  第十四条对财产物资的稽核:

  (一)检查是否按期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账账是否相符。发生不一致情况的,应建议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检查基建工程项目结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以及资产确认情况。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办理。

  第十五条对会计业务处理流程的稽核:

  (一)检查会计业务处理流程设计是否符合财务内部控制的要求,是否科学合理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流程设计存在缺陷的,应及时予以完善。

  (二)检查会计人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各项业务处理流程。存在违规操作现象的,应责令其立即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对会计核算口径的稽核:

  (一)检查账务管理人员是否将检查会计核算口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常规工作。

  (二)检查日常会计核算口径是否严格遵守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存在前后期不一致或不同会计人员执行口径不统一的现象。

  口径执行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要求相关人员改正。

  第十七条对预算和决算的稽核:

  (一)检查年度预算是否系统全面、合理可行,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可靠,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二)检查年度预算是否按计划确定的内容、进度执行。

  (三)检查年终决算报表是否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学校决算日财务状况和当年财务成果,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客观、全面、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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