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建议书

时间:2017-10-29 17:31:48 建议书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建议书

  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合同管理建议书,一起来看一下吧。

合同管理建议书

  合同管理建议书篇一

各科室: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全面履行,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海盐县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现就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同管理的范围

  合同管理适用于县局对外签订的,内容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拆迁改造合同、借款合同等。

  二、合同管理的内容

  (一)事先实行适当性与合法性审查。签订合同的相关科室负责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核实,并对合同签订和履约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县局法制处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变更问题、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等,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依法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县局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严格规范合同形式。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由县局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五)实行清理和报告制度。县局每两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生效合同目录、履行情况、争议处理情况报县府法制办备案。

  三、合同管理的责任

  对于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建议书篇二

  一、 目前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如果说企业财富的一半来至于合同,那么企业的风险大部分也来至于合同。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都是深刻的。纵观现状,我国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按照合同管理的不同阶段分别列述。

  (一)签订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合同主体失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适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实践中主要应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2、文字表述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容易引起和制造合同争议。依法订立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3、合同条款不完整。就是说条款表述不全面,没有穷尽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中有缺陷、有漏洞。常见的漏洞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君子语,避讳“小人言”,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具体可操作条款。

  4、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实践中往往发生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

  5、违法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6、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义,确定主文本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二)履约阶段常见的问题有:

  1、变更合同不及时。由于情势变化,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

  2、履约书函不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3、履约不鉴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公司的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4、忽视诉讼时效。如:建筑行业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自行放弃了实体胜诉权。

  5、合法权利不行使。我国《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如: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6、不重视证据(资料)法律形式。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全过程忽视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把法律顾问作为“消防队”对待,法律顾问没有机会参与合同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更不用说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制度和模式的问题。

  二、建立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业通过合同所确立的民事关系,是—种受法律、法规等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外部社会关系,其间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合同管理应由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

  企业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咨询、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主要有供销、基建、技术等)和所属各单位(若有,主要是指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定期通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信息共享互通的内部局域网联系统。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合同关系自始至终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也应当是自始至终的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管理。根据多年来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实践,合同管理应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制度保障优先。要实现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对本企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预警和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二)加强制度落实。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含授权签约代表)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组织实施以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和签约谈判人员基本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坚持持证上岗和年检考核制度,这不但增强了参与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感,也提高了企业法律意识,有力促进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三)严把重大合同审查关。企业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资合作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和开发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涉及担保的融资合同和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使用权转移合同等。把这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影响大的合同做为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象,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预警和处理的全过程,都由法律顾问部门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有力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强调履行跟踪监督和结算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所以;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监督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法律顾问部门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至关重要,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具体可采取或制定贷款支付复核程序,实施有效的管理。

  (五)及时化解和处理违约纠纷。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法律顾问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很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评估得失,及时通过律师函、律师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形式及时提出解决纠纷建议方案,并灵活采用协商、调解、和解等方式短时间、低成本地化解纠纷,为企业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和社会美誉度;在必要时启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合同管理一方面事关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满足市场的需要,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企业合同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笔者相信,现代企业若能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律顾问为主导的合同管理机制,对合同实施及时有效的动态管理,将为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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