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

时间:2021-08-18 14:20:02 议论文 我要投稿

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

  说到作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尤其作为作文里的重要分类的议论文,议论文是一种用于表达作者见解和主张的文体。写这类作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

  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 篇1

  早晨到农贸市场买菜,看到几位城管执法人员由于没收一位非法占道经营者的东西时,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只见一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用手指着那位中年妇女的鼻子,恶狠狠地说:“我跟你说过多少遍了,今天又不是第一次!”说完就和旁边的几个同伙强行把她的菜篮子和秤扔到标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上。那位妇女年龄大约在五十岁以上,看她一副孤独无援的样子,使人顿生怜悯之心。远处还有两三个菜农看到城管来了,都象耗子见了猫似的东躲西藏。

  这情景好象在哪儿见过吗?我努力搜索记忆的痕迹,才终于想起。原来在电影、电视里见过,不过那是描写野蛮时期的老百姓见到酷吏时的情景,还有民国时期的百姓见到警察那种狼狈躲藏的画面。可现在是二十一世纪的新时期,是在社会义的中国呀!

  试想,那些菜农每天当别人还在梦乡的时候,她们就提着一篮子小菜蹲在街道的角落里,有时还要经受寒风和雨雪的煎熬,一天只挣点生活费,要是她们的日子好过,她们愿意受那份罪吗?

  现在,关于城管野蛮执法甚至闹出人命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和电视。看来,我们离文明执法还有很长一段距离啊!

  近日在《读者》杂志上读到一篇文章说,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日本政府计划在成田机场修建三条跑道,由于计划用地上的农民拒绝搬迁,导致修好第一条跑道就用了整整十二年时间。后来修第二条跑道时,日本政府只好做出妥协,避开跑道中间的七个钉子户,将跑道继续向北侧延伸。日本政府整整折腾了四十四年时间,才修成了两条跑道。至于第三条跑道,政府只好放弃。因为日本这个国家挺讲脸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使用武力解决公民抗法事件。日本政府不仅未动七个钉子户的一寸土地,而且还与他们达成协议,规定成田机场在每晚九点钟以后禁止飞机进出空港,目的.是为了保证这七个钉子户的正常休息。

  文明执法,在国外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并成为政府考核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文明成度的标准。而在文明之邦的中国,有些人仗着自己手中一点职权,就在百姓面前耀武扬威、飞扬跋扈,以显示自己的潇洒和风度,以为了不起。这充分体现了那些人的无知和无能。

  曾有报道说,某乡镇要修一条惠国利民的公路,但由于公路要经过一户民房,在与该住户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乡政府便带了很多警察强行将人带走,然后动用推土机将房屋夷为平地。该乡领导还振振有辞地说:“这说明我们的政府执法有力,为民办了一件好事啊!”中国不是一贯提倡“少数服从多数”、“顾全大局”这个原则吗?这种只把受益人的数量放在首位,以多数人未来权利的名义,剥夺少数公民的现实权利,貌似一种共同责任理想,其实是强盗逻辑,是大家一起当强盗,打劫几个手拿果实的人,然后丢给他们一点点补偿。

  野蛮执法还体现在执法的随意性。比如,某地警局接到举报说有人聚众,于是出动警力将这些人带到警察局。接着就对这伙人进行搜身,没收赌资。不管你有没有参与,也不管你身上的现金是否全部属于赌资范畴,皆一律没收。为防搜身不彻底,连内衣裤也脱了,甚至女人也不例外。然后再做笔录,折腾几个小时后,才决定拘留或者罚款。至于搜身,有无法律依据?有无侵犯公民权力之嫌?完全由他们说了算。而至于拘留还是罚款?罚款额度多少?也完全根据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经常见到一些朋友因被带到警察局,在里面一呆就是七八个小时,等交了罚款才出来。我问他们:“你们交罚款,警察会向你们出据收据吗?”

  朋友笑着说:“能早点出来就不错喽!哪还有收据呀!”

  据说在美国,警察办案时,一般都要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说明来意。然后将当事人带到警署做笔录,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如果我们有违法或者侵犯人权行为,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你的权力。”

  等做完笔录,立即释放当事人,告知回家等候法院通知。至于当事人将要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要等法院判决。这才是法治国家的文明执法典范。

  文明执法是时代提出的要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主义的前提,只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才能实现。

  野蛮,常常会畅通无阻;文明,往往伴随着阻滞。要效率还是要公正,这不是一个需要经过思考才能回答的问题。

  以文明执法还有多远为题的议论文 篇2

  执法之难,难在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平衡。据报道,公安部日前出台了《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让这一问题再度引起关注。根据规定,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而且要全程不间断记录。这些细化规定,为公安执法规范化指明了路径。

  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是加强公安执法公开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及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015年以来,公安部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实现对执法活动的全程记载,确保所有执法活动都可回溯式管理。

  然而,这一规范性要求过去更多停留在制度层面,相对缺少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规制,加上各地的执行力度不一,导致人们对执法过程的公平性产生了一些质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了多起与警察执法有关的案件,执法记录仪的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正因此,提出现场执法必须进行视音频记录的硬性约束,对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具有示范性意义。

  不可否认,出台这一规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提升,社会舆论的监督也随之加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然而,我们更应当跳出冲突视角,全面看待这项规定出台的意义。

  当今社会,面对种种新矛盾、新问题,公安执法服务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扩张需求。而这方面的扩张,需要以执法的规范性来平衡,通过提升公开透明度,约束警民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强化视音频记录,首要目标是保护执法所涉事实。在现实的司法裁判过程中,只能拿证据说话。在不可逆的执法过程之后,通过执法记录仪现场固定的证据越充分,越有助于公众还原当时的事实,减少不必要的猜疑与冲突。

  视音频记录下的事实,对于防止警察权力滥用、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自不待言。然而,只要警察执法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对他们同样也是一种保护。规范执法和保障警察权益,并不冲突。去年《刑法修正案(九)》中设立袭警罪,正是出于对警察权益保护的考虑。

  从当前的现实看,这一规定在维护社会公正、搭建警民沟通渠道方面的效果,会大于对警察权力滥用的限制。近期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关于社会矛盾的来源,百姓日常纠纷所占比例最高,约为64.5%,而警察滥用 职权引发的社会矛盾,所占比重却相对较低。另外,89%的民警认为,警察权益受损,与公安执法能力的削弱有直接联系,认为不影响的仅占3.7%。让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规定落到实处,还需要不断出台一些配套措施,促进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警察正当执法权的平衡。

  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不仅要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更重要是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只有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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