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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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以内;

2.确保不发生省政府认定的特大事故;

3.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成府发〔2004〕5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5]63号),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成都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切实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扎实开展“成都市交通安全年”活动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工作为重点,以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伤亡人数为目标,扎实开展“成都市交通安全年”活动。一要加强路面交通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二要加强客运安全管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三要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改善通行条件;四要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再创“平安大道”20条;五要以“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深化交通安全“五进”活动;六要加强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交通安全的合力。切实加强对铁路道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1.危险化学品安全。继续深入开展“两关闭、五整顿”工作,突出抓好剧毒化学品、液氨、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等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培育西部(成都)化工市场;加快城市建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搬迁步伐;加强对CNG改装车和气瓶的安全监管,停业整顿硫和水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CNG站,凡建设新站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脱硫、脱水装置。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2.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以煤矿瓦斯治理为重点,狠抓“一通三防”工作;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关闭小煤矿工作力度;严格执法监督检查,继续推行“六项措施”,进一步完善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国有煤矿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制定《成都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对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实施关闭。

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继续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4.烟花爆竹及民爆物品安全。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05〕89号),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积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户转产,推动新津县安西镇烟花爆竹工厂化生产;实行烟花爆竹专营批发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行为。切实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管。

5.建筑施工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加强对房屋拆迁和农村拆建房的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建筑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地铁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6.大型活动安全。制定《成都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严格落实大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原则。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措施,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继续开展学校、旅游景区景点、铁路管道运输、森林防火、特种设备、病害水库、地质灾害点段等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隐患整治经费纳入预算;建立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隐患整改督查工作机制。

(四)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实施“科技兴安”战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1.引导督促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对所有长途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系统,进一步完善市级监控平台。

2.以事故多发路段、旅游热线和交通要道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电子监控手段。

3.以油罐车、加油站、液化石油储存单位为重点,抓好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推广应用。

4.完善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在线平台,实现市县联网。

5.建立“成都市网上安全科技教育馆”,拓宽安全宣传教育渠道。

6.启动“成都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监控。

(五)深化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5〕32号),继续抓好6个第二批“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和14个优先发展重点镇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所有乡镇(街道)要按照横向扩展、纵向深入的思路,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促进创建工作向村组(社区、居委会)深化。

2.围绕实现“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成都神钢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继续抓好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等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为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造条件;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试点经验推广暨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强化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制定《成都市企业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办法》,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3.积极推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网格化、数字化管理。抓好锦江区盐市口街道办事处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网格化管理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结合“数字成都”工程的实施,逐步完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手段。

(六)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

1.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对拒不提娶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2.严格“三同时”审验规定。制定《成都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实施办法》;计划、经济、建设、规划、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三同时”工作的顺利开展。

3.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职业卫生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管理执业资格制度。

(七)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1.广泛开展全民安全宣传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交通、用火、用气、用电等安全常识,在全市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

2.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活动。按照国家、盛市统一部署和要求,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核心,以普及应急知识为重点,广泛开展预案的宣传报道、专题宣传、应急知识科教普及和教育培训。

3.加强重点人员安全培训。突出抓好14个优先发展重点镇分管镇长、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外来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再就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换发证工作。

(八)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问题。创造条件,在乡镇(街道)逐步实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安监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人员的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的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九)抓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制定完善《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9个应急预案。区(市)县政府要配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彭州市、大邑县政府要按照《组建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方案》要求,于6月底前完成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中队、大邑中队的组建任务,确保人员、经费、装备落实;各区(市)县要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成都市城市抢险救援中心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训练,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目标管理考核。继续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各部门专项目标管理,完善《成都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二)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宣扬先进,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等,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查处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和投诉。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自身建设。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树立良好形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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